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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稱:可在登記結婚與登記生效中間設立一個調查期限,即“冷靜期”,要求對方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給到雙方調查信息、充分了解對方的權利。
繼“離婚冷靜期”被寫進《民法典》后,“結婚冷靜期”也被提了出來。
這不是一個腦洞。據澎湃新聞報道,1月14日,上海律協(xié)召開“2021年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新聞發(fā)布會”,有市政協(xié)委員就在會上表示,今年上海“兩會”上擬遞交提案,建議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權,大力倡導婚前醫(yī)學檢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記異議期,即婚姻登記生效前給予配偶獲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權。
新聞一出,相較于此前“離婚冷靜期”引發(fā)的輿論爭議,“結婚冷靜期”的提案得到了相當多網友的支持,不少人表示婚前得知對方身體狀況、征信、債務、婚史、有無犯罪記錄等各方面的個人信息“非常有必要”,“建議推廣全國”。
上海市政協(xié)委員擬提議:給結婚登記“立一個調查期限”
據澎湃新聞,1月14日,在“2021年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新聞發(fā)布會”上,上海市政協(xié)委員徐珊珊建議,大力倡導婚前醫(yī)學檢查,探索是否可能設置結婚冷靜期限,保障雙方的知情權。
徐珊珊提及了婚前一方隱瞞艾滋病史,導致婚姻無效的案例,這與婚前缺乏足夠信息有關。
她建議,可在登記結婚與登記生效中間設立一個調查期限,即“冷靜期”,要求對方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給到雙方調查信息、充分了解對方的權利。如雙方在“冷靜期”未查出特別情況,登記自動生效。
她認為,應有調查權與知情權的項目包括對方的婚史、病史、債務情況、家庭情況等。若不能調查的部分,也需要對方做出承諾,這對于日后主張自己權利或做出判斷,都是必要的一步。
但徐珊珊也提出,這些調查與知情并非法定強制,完全取決于男女雙方的意愿,哪些可列為可調查項目,雙方可在登記結婚后、生效前,一起探討達成共識。
這條新聞一經報道,便登上熱搜,大量網友表示支持,也有人反對。
徐珊珊:結婚冷靜期“不完全準確”
1月15日,據紅星新聞,徐珊珊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將婚姻登記異議期解讀為結婚冷靜期“不完全準確”,因為該名詞實為“在登記和生效之間,插入一個知情和調查的期限”。
提議中強調的是“知情權”,“比如,一方了解的相關信息,跟對方當初說的(是否一致)。甚至在婚姻登記時,雙方把這些事項做一個承諾或信息的一個交流,然后相關一方去查。如果一方作出的承諾是另一方可以接受的,查下來跟他(她)(說的)也是相符的,當時的登記就自動生效。但是,如果一方查下來發(fā)現(xiàn)完全不符,這時就有一個選擇權:還要不要繼續(xù)完成登記,取決權還是在你,這不是法律強制的。也就是說,給到他(她)情權?!?/p>
據光明日報報道,近日,上海閔行區(qū)梅隴法院剛剛依據《民法典》撤銷了一段婚姻,就是因為被告是艾滋病患者,卻在結婚時沒有向原告坦承。
根據法律,艾滋病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但是法律又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也就是說,得了艾滋病的人是可以結婚的,但前提是配偶知情同意。
按照提案的設想,如果婚姻登記有異議期,在異議期內,發(fā)現(xiàn)對方向自己隱瞞了重要的信息,就可以拒絕完成結婚登記,也就避免結了婚再去法院打官司的麻煩,自己省時省事,也節(jié)約司法成本。
關于“倡導婚前醫(yī)學檢查”,徐姍姍表示:“不是強制的。我沒有提媒體所謂的“大力倡導”,不是想恢復法定的強制婚檢。我所說的,都不是再增加一個婚前的許可事項或婚前的附加條件。比如一方需要知道另一方的情況,那么可以去查對方的病例、病史,可以要求其去做一些跟結婚有關的疾病檢查——這個不是法定的,是可以要求的。如果不要求,可能也就沒有了。我們只是(希望可以)給到雙方這樣的權利,即將步入婚姻的人可以在這個期限里去查,而且在法律上會給到當事人一個特權,讓其很便利地獲得想要的一些信息。”
光明日報:擁有對對方信息的知情權,并非是對愛情的破壞
據光明日報,2020年9月,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最新一年的統(tǒng)計年鑒顯示,2019年結婚率為6.6‰,離婚率上升到3.36‰,基本為結婚率數值的一半。
事實上,我國曾經有強制婚檢制度。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護法》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yī)學鑒定證明。后來在2003年版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婚檢報告不再是登記結婚的必須環(huán)節(jié)了。
但將近20年前的規(guī)定是否仍然適用于今天?我們也需要重新審視。當人們不再身處以往那個“車馬郵件”都很慢的時代,當人的大范圍流動、戀愛婚姻的快節(jié)奏,讓很多未經辨別的信息懸浮于事實真相之上時,“冷靜期”其實是將婚前需要大家注意的一些事項給強調出來了。
它試圖用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告知人們,婚姻不同于愛情,是需要考量很多現(xiàn)實因素的。擁有對對方信息的知情權,并非是對愛情的破壞,而是對婚姻的保障;不僅是出于誠實的美德,也是人們需要履行的義務。
畢竟婚姻可以視為是兩個人,甚至兩個家庭的“合伙人”關系,只有在充分獲得信息的基礎上,才能有選擇婚姻的自由。
當然,這一提議涉及法律對人們權利義務關系更深入的介入,是否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上還有充分的討論空間。但這也是在提醒人們,與其在圍城內受困,不如在踏入圍城前就想清楚。
與此同時,結婚冷靜期也有負作用。結婚第一年被稱為紙婚是有道理的,婚姻最開始的磨合需要兩個人一起努力,如果有濃烈的情感為支撐,就更容易一些。如果一點矛盾就反悔,恐怕已經下降的結婚率會更有向下的趨勢。另一個負作用是,將來離婚調解時,雙方都經過了結婚冷靜期的考驗,有沒有可能成為繼續(xù)抬高離婚門檻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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