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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宴上,一男子因飲酒過量導致死亡,法院判決酒席舉辦方以及同桌飲酒者共同賠償。
共同飲酒是一種情誼行為,“酒文化”在我國具有深厚的歷史淵源,“感情深一口悶”這句勸酒詞經常會出現(xiàn)在酒桌上,就算不喝酒也會有人會勸酒,殊不知若是勸酒致人死亡,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018年底,常某參加朋友張某的兒子婚宴,在宴席上,因飲酒過量最終導致死亡。事后,常某的家人將張某、同桌飲酒者均告上了法庭。
常某和張某是多年好友,應邀參加張某兒子的婚宴,和常某同坐一桌還有王某、宋某等6人,期間丹某、張某嶺未飲酒,其余4人均有飲酒,并互相有勸酒行為。
婚宴結束后常某回到家中,便處于昏迷狀態(tài),其家屬趕緊撥打120救治,醫(yī)護人員到場后發(fā)現(xiàn)常某已無生命體征。根據某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常某因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一不幸發(fā)生,讓常某家人十分悲痛。常某上有老父親需要贍養(yǎng),下有未成年子女未需要撫養(yǎng),張某作為酒席的舉辦方為了表達歉意,支付給常某家人賠償金50000 元。
但是,常某家人認為,對于常某的死亡,同桌飲酒并勸酒的人員都應該承擔責任。事后,一紙訴狀,將酒席舉辦方張某、同桌飲酒另外4人告上了法庭。
鄭州高新區(qū)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應當承擔80%責任。
作為酒席舉辦方的張某以及同席共同飲酒的王某、宋某等四人在常某飲酒過程中均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謹慎義務,對常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即20%,張某已支付常某家屬50000元,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需另行賠償,判決其余四名被告平均每人承擔38446元賠償款。
判決生效后,經常某家人多次索要,四名被告仍遲遲未履行,常某家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執(zhí)行法官任元元依法向4名被執(zhí)行人送達了各項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并告知他拒不履行的嚴重后果。
4名被執(zhí)行人告訴任法官,覺得自己很冤,在一起喝酒竟然喝出事了,還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在他們的認知里聞所未聞,故不愿意支付賠償款。任法官耐心的向他們解釋:席間勸酒雖是我國傳統(tǒng)風俗習慣,勸酒行為主觀也并無過錯,然而過度勸酒致人醉酒并死亡,這是侵害了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任法官的明理釋法下,4名被執(zhí)行人心服口服,最終履行了賠償義務,此案也順利執(zhí)結。
同時,任法官也提醒愛飲酒的朋友:近年來,因飲酒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案件有所增多,絕大多數(shù)是酒后行為不當所致,造成的悲劇后果也往往由飲酒者自身承擔。但同飲人彼此之間負有善良管理人應有的謹慎義務,違反謹慎義務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酒雖然能助興卻要適度。
對于勸酒之人來說,在喝酒的過程中,如果明知其中一人身體不好或者不勝酒力,仍然對其進行勸酒,導致其生病甚至死亡,那么勸酒之人將會承擔比較大的責任。
對于喝酒者來說,如果沒有酒量或者是不能喝酒的請別逞能,最終導致意外,那么自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不管是哪種情況,別人勸酒也好,還是自己主動要喝,一旦出現(xiàn)意外,作為成年人自己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