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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慶公司弄丟新人婚禮錄像,消費者索要精神賠償5萬元?法院這么判!
婚禮的攝像拍照,本來是為了留住新人最甜蜜的時刻,但攝像師卻把婚禮錄像弄丟了,這究竟是怎么回事?案件被訴到法院后,法院又是如何審理的?
3月15日,最高法發(fā)布10起發(fā)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尤為引人關注:
20XX年2月,新人周某某、肖某舉行婚禮,聘請某演繹公司為其做婚慶服務,二位在某演繹公司處訂購了價值5500元的婚慶服務,包括主持、攝影、攝像、婚車裝飾、燈光租賃、音響、花藝師、婚禮現(xiàn)場、運費等,其中攝影服務為600元。
周某某向某演繹公司預付了定金500元,婚禮結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務費。
爾后,某演繹公司將婚禮過程的攝像資料丟失,無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該資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決返還服務費550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演繹公司除攝影資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務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異議,故某演繹公司應返還的服務費應當是攝影部分的服務費600元,而非全部服務費用。
同時,本案訴爭的攝像資料記載了周某某、肖某夫婦人生中的重要時刻,且婚禮過程是不可重復和再現(xiàn)的,某演繹公司未按照雙方約定將攝像資料交付,造成記錄他們婚禮現(xiàn)場場景的載體永久性滅失,其違約行為侵犯了二位新人對其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所有權,對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傷害。
人民法院結合某演繹公司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最高法在闡釋該案意義時表示,婚禮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經(jīng)歷,婚禮現(xiàn)場的影像資料是每一對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婦的珍貴資料,具有不可復制性,一旦毀損滅失將不具可逆性,雖影像資料的丟失未對當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體健康及完整性的損害,但此事件對當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損害。
本案中,某演繹公司將他們夫婦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紀念影像丟失,給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精神損失,應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的處理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能促使經(jīng)營者不斷規(guī)范自己的經(jīng)營活動,共同營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賴的營商環(huán)境,同時也重視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設,對弘揚文明、自由、平等、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最高法發(fā)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醫(yī)療美容消費、大學生貸款訂立攝影合同、婚禮影像資料丟失、預付費消費退款、住房消費、網(wǎng)絡消費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和解釋、網(wǎng)店客服行為后果、二手商品轉(zhuǎn)讓、經(jīng)營者承諾、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群眾普遍關切的問題。
最高法表示,發(fā)布這些案例,是為了積極營造有利于消費升級的法治環(huán)境,便于人民群眾安心消費、放心消費,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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