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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婚禮當天墜亡,領證半個月新娘訴求繼承183萬元被公婆起訴……
10月22日,遼寧錦州69歲老人王遠明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非常懊悔,經歷喪子之痛,如今又面臨兒子兩任妻子爭奪這筆存款,老人心力交瘁。
據了解,王某婚禮當天墜亡,剛領證半個月新娘張某訴求繼承183萬元被公婆起訴。
王父稱,存款系二老以兒子名義存入,自己有存單原件和密碼。法院一二審均認定王父供證不足,不能證明存款系其名下所有,張某勝訴。
沒帶身份證就用兒子名義存了183萬
“我經商20多年了,這183萬存款是我做生意的積蓄?!?/span>王遠明告訴華商報記者,
他在錦州做機電材料生意多年,兒子王亮一直跟著他在店里打工,幫忙跑業(yè)務。
“2016年9月16號,到銀行存這筆錢時,因為現金金額比較大,我拿現金不方便,就喊兒子一起去了。當時走得很匆忙忘帶身份證,我就用我兒子的名義存的,但密碼是我設的,存單也是我拿回來放保險柜里的,上面的指紋手印都是我的,這個手印可以鑒定?!?/p>
王遠明回憶,當時存款拿的是現金,是從各個卡里提出來匯集到一起的,有183萬。他拿不動,就和兒子一起從保險柜里取出來去銀行。
在銀行辦理存款時,他因為沒帶身份證,歲數大了記性不太好,就拿兒子的身份證存的,但密碼是他設置的。
只是,他萬萬沒想到,兩年之后會發(fā)生如此大的變故。
婚禮當天新郎墜亡,原因至今成謎
2019年3月8日,離異后的兒子和錦州本地一個80后女子辦理結婚登記,兩周后的2019年3月23日,正是兩人的大喜之日,卻發(fā)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事。
當天,訂的上午11點18分辦婚禮,沒想到9點27分,王亮從女方家所在小區(qū)15層樓高的樓頂墜亡,至今死亡動機都是謎。
婚禮當天,新郎王亮從樓頂墜亡,當時媒體對此有過報道。
事發(fā)當天沒有任何征兆,王亮當時并沒有穿的像個新郎官。他早上7點半還回家陪父母吃了早飯,穿著一件T恤衫,非常隨意。
據介紹,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一直沒有立案,警方勘驗了現場,經過調查沒有發(fā)現他殺的證據。警方表示,只有小區(qū)一個監(jiān)控,樓道通往樓頂沒有攝像頭,王亮是自己從外邊進入小區(qū),沒有其他人陪同,最后定性為自殺,但并沒有為家屬出具不立案通知書。
墜亡男子妻子:法院怎么判,我都接受
家中獨子去世時,王亮的父母倍受打擊,然而再一次的重擊砸到兩位老人頭上:在王亮去世的第三天,連出殯都還沒出,現任妻子就直接上法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起訴要求繼承王亮名下的財產,包括183萬存款、捷豹車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
王亮父親王遠明表示:183萬存款是自己做生意以來存的積蓄。兒子當時一個月才3000多元收入,對兒子來說,是不可能有183萬元存款的。
王亮現任妻子說丈夫王亮曾答應給她買房子,給她看過手機,說手機里有存款顯示。
但父親表示,兒子和現任妻子是2018年認識的,“這筆存款和她一點關系都沒有,她在法庭上說在王亮車上看見了存單,這是說瞎話。我說這183萬存款的密碼你知道嗎?有你指紋嗎?當時銀行存款有錄像,是我直接拿回去的,密碼我設的,沒有存單沒有密碼,你取不出錢啊,我說就是王亮活著也取不出錢?!?/p>
面對公公強有力的反駁,女方最后表示:“作為晚輩,我不想對長輩無禮,但至于中間怎么回事,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p>
到底女方有沒有資格分這筆財產?
廣州云普法的翟春歌律師表示:這個肯定是有資格分的,不管你結婚是一天還是一年,只要在民政機關領了證。在法律上你就是合法夫妻。你作為配偶就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有資格分他的遺產。
《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公婆與兒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
對于男方父親183萬是借名存在男方名下的說法,翟律師表示,如果男方父親說的是事實,只要他拿出證據來,還是有可能把這筆錢要走的。
男方父親可以拿出銀行流水、轉賬記錄欠條,或者是溝通記錄等證明他當時確確實實是借名存在男方名下的。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筆錢還是有可能被要回去了。
法律如何定義“婚前婚后財產”?
關于很多網友表示這屬于婚前財產,法律上是如何定義“婚前婚后財產”的呢?
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楹筘敭a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guī)定。
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一)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死者父親王明遠如果能夠舉證證明183萬元確實為自己做生意的積蓄所得,并非為王亮個人合法財產,那么就不產生是否婚前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遺產等問題,女方無權繼承。
但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該筆存款實際為自己所有的財產,那么在法律層面上,該筆資金及房產也有可能會當做遺產來處理,按照法定繼承的繼承規(guī)則,王亮的現任妻子作為配偶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此案件也提醒了我們每個人財產公證的重要性。因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起到證據作用,以減少發(fā)生糾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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