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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為飲酒產(chǎn)生人身損害后果,權利人起訴共同飲酒者的糾紛時有發(fā)生。
近年來,因為飲酒產(chǎn)生人身損害后果,權利人起訴共同飲酒者的糾紛時有發(fā)生。近日,固原市隆德縣人民法院沙塘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2019年1月18日,金某參加了周某甲的嫁女宴,隨著客人的持續(xù)離席,金某又到鄰桌與村主任張某乙等五人猜拳飲酒、相互對飲,其余人陸續(xù)離開后,周某發(fā)現(xiàn)金某不勝酒力,獨自醉倒在酒店。
次日早上6點左右,金某某仍然酒醉昏迷,金某某家人便聯(lián)系到張某乙,將金某送醫(yī)院急救,被確認為酒精中毒,造成身體各項功能嚴重衰竭,醫(yī)生幾次下達病危通知書。金某家人無奈,便準備將金某拉回家,在回家過程中,金某喪失生命體征死亡。
隨后,金某妻子張某甲將周某甲,及與金某同桌飲酒的村主任張某乙等五人共同訴至法庭,認為六被告的過錯行為和金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六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沙塘法庭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張某乙等五人分別與金某喝酒,導致金某醉酒,在金某醉酒后相繼離去,未加以照料,其五人的行為與金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周某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應當保障賓客的生命安全,而其提供過量的酒,造成金某過度醉酒進而引發(fā)酒精中毒、肺炎,最終導致金某死亡,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金某作為成年人,理應明白過量飲酒會對身體造成損害,而依然過量飲酒導致自己醉酒,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主要過錯,應減輕六被告的責任。
法院根據(jù)金某與六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六被告共承擔10%的賠償責任,每人賠償原告11420.8元。
9月21日,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侵權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損害發(fā)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共同飲酒者應按照責任的大小賠償受害者家屬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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