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15951931910
婚禮當天沒有使用婚紗,卻仍要被收取清洗費?新人商家鬧上公堂,法院表示預先設定的“清洗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是單方做出對己有利的約定,應為無效。
拍攝婚紗照,本是件令人高興的事,而且婚紗攝影套餐中還包含婚禮當天租用免租金的婚紗,然而,鐘某、孔某夫妻倆婚禮當天沒有使用該婚紗,卻仍要被收取200元婚紗清洗費,這樣收費合理嗎?鐘某、孔某夫妻認為商家無權要求支付婚紗清洗費,雙方協(xié)商不一,為此鬧上公堂討說法。
鐘某、孔某是一對新婚夫妻,二人婚禮前購買了廣州某莎公司價值5999元的婚紗攝影產(chǎn)品,產(chǎn)品套餐除正常拍攝婚紗照片外,還包含新人婚禮當天可免租金租用婚紗服務,但需額外收取婚紗清洗費。
某莎公司工作人員微信溝通中表示,“拍攝過程中沒有任何隱形消費,如果婚禮當天服裝需要在此租賃,有一個清洗費200元”。
照片拍攝后,鐘某、孔某挑選精修照片時同步選定婚禮當天所用的婚紗,《出租/出售禮服定單》載明禮服類型婚紗,編碼免租香檳一字肩,所配飾品頭紗短,金額200元,蓋有廣州某依公司財務專用章,其中客戶須知第3點寫明“定金及清洗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客戶確認條款簽名處有手寫字體“孔某”。
之后,鐘某、孔某因婚禮安排需要取消婚紗預訂,因此要求某依婚紗禮服公司退還清洗費200元,但被拒絕,鐘某、孔某亦多次要求某莎公司協(xié)助解決未果,也被推諉。
鐘某、孔某認為,某莎公司與某依公司的行為明顯是虛假宣傳、欺詐并誤導消費者,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某莎公司與某依公司返還清洗費200元并賠償損失600元。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廣州某依公司向鐘某、孔某返還清洗費200元;駁回鐘某、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生效。
經(jīng)辦法官指出,本案中,《出租/出售禮服訂單》是某依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其約定的“清洗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不合理地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應為無效?,F(xiàn)未有證據(jù)證實鐘某、孔某和某依公司就該200元約定為定金,亦未有證據(jù)證實鐘某、孔某承租禮服產(chǎn)生清洗費用,因此,鐘某、孔某要求某依公司返還該200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某依公司基于其對該款項性質及對《出租/出售禮服定單》約定的理解未退還200元,并不能證明其存在欺詐行為,因此對于鐘某、孔某提出要求兩公司賠償損失600元,法院不予支持。
經(jīng)辦法官提示,婚紗經(jīng)營者預先設定的“清洗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條款,是單方做出對己有利的約定,特別是本案中消費者因婚禮安排需要取消婚紗預訂,所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約定內容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應為無效。
此外,經(jīng)辦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對收費單據(jù)載明的內容應多加關注,在付款時與經(jīng)營者明確款項性質以及實際收取方,一旦發(fā)生糾紛,應及時保存證據(jù),可通過投訴、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
法律知多D:哪些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 原創(chuàng)聲明:本文為結婚產(chǎn)業(yè)觀察轉發(fā);來源:廣州日報;責編:風曉標;轉載請注明作者姓名和來源。文章內容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結婚產(chǎn)業(yè)觀察對觀點贊同或支持。 ]
關注微信公眾號:結婚產(chǎn)業(yè)觀察(wionews),每日推送,干貨互動精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