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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茅臺”,仍大量進貨并銷售獲利數(shù)十萬元。
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知識產(chǎn)權(quán)“三審合一”跨區(qū)域刑事案件。
該案的故事起源于家喻戶曉的“貴州茅臺”酒,其為馳名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quán)。但是有人卻把主意打在了這遠近馳名的商標上。
明知是“假茅臺”,被告人張某、朱某、孫某仍大量進貨并銷售獲利數(shù)十萬元,上虞法院一審認定該行為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庭審聚焦
4月15日下午,上虞法院院長錢長龍擔任審判長,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某、朱某、孫某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上虞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斌出庭支持公訴。
酒店員工利用客人的信任賣假冒茅臺
朱某系某酒店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了不少喜歡喝茅臺酒的客人。為了牟利,他動起歪心思,利用客人對酒店的信任,打著能拿到茅臺公司“內(nèi)部流通”的計劃外酒品的幌子,偷偷賣起了假冒茅臺酒。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間,朱某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假冒茅臺酒,并以每箱30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吳某等人,累計銷售假冒茅臺酒87箱,銷售金額達42.59萬元,非法獲利11.42萬元。
因熟人介紹被坑,兒子的喜宴上擺了假茅臺酒
曾先生為給兒子辦喜宴,從孫某處買了20箱所謂的“內(nèi)部茅臺酒”,酒席上客人們卻嘗出了不同的味道。
“因為是熟人介紹,又說是知名酒店員工的特殊渠道進的茅臺酒,價格更是吸引人,我才信以為真,沒想到竟是如此騙局。”被害人曾先生表示后悔不已。
張某、孫某曾經(jīng)是某酒店同事,早已退休或離職。2017年8月以來,二人不約而同地瞄準茅臺酒高端市場,張某以明顯低于市場行情的價格,從所謂的“茅臺公司內(nèi)部”進貨,定向銷售給孫某。孫某“一廂情愿”地相信是“正宗茅臺酒廠生產(chǎn)”,專業(yè)“幫朋友拿貨”,聲稱是酒店多出來的“特供茅臺酒”,為了讓人信服,還故意在某酒店附近交貨,甚至在曾先生等找上門要求退貨后仍不收手。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張某以每箱30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假冒茅臺酒,以每箱3900元和4200元的價格銷售給孫某,累計銷售假茅臺酒370箱,銷售金額達156萬余元,非法獲利37.14萬元;孫某將其中部分假冒茅臺酒再以4680元到528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曾先生等多人,累計銷售假茅臺酒128箱,銷售金額達67萬余元,非法獲利10.6萬元。
歸案后,三人繳納贓款,認罪認罰。
可是,真的晚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孫某、被告人朱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等規(guī)定,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同時,對三人違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茅臺酒、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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