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析!盤點婚慶突發(fā)狀況相關糾紛

結婚產(chǎn)業(yè)觀察·2024-08-1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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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籌備婚禮過程中,新人和婚慶公司偶爾也會產(chǎn)生一些糾紛,盤點各種婚慶突發(fā)狀況相關糾紛,教你遇到問題如何維權。


在籌備婚禮過程中,新人們常常會選擇預定婚慶公司的婚車使用、場地布置、攝影攝像等服務,偶爾也會產(chǎn)生一些糾紛。

預定婚慶未籌備,定金和違約金怎么算?婚慶場地有瑕疵,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婚禮錄像丟失,可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8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發(fā)布三起典型案例,盤點各種婚慶突發(fā)狀況相關糾紛,以案說法解答上述問題。

其中一起案例中,婚禮場地太臟導致新人禮服受損,婚宴莊園被判賠償5000元。另一起案例中,婚慶攝像服務機構因丟失婚禮錄像,被判退還攝像服務費1500元、支付違約金30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元。


預定婚慶未籌備

定金和違約金怎么算?


劉女士原定于2023年5月舉辦婚禮,由比翼公司承接婚慶事宜,為此,劉女士支付了定金6000元。但臨近婚期時,比翼公司突然停止籌備婚禮活動,劉女士被迫取消婚禮。雙方協(xié)商無果,劉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比翼公司返還定金6000元并支付違約金6000元。

比翼公司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3月,劉女士與比翼公司簽訂《婚慶公司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比翼公司承接劉女士5月15日婚禮的場地布置、婚車使用及其他服務項目,價款總計30000元;劉女士按總價款的20%即6000元交納定金;任一方如單方面無故終止合同,應按合同總價款的20%支付違約金。2023年5月15日,比翼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為劉女士提供場地、婚車等服務。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女士與比翼公司簽訂《婚慶公司服務合同》,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部分,應予認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比翼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劉女士主張比翼公司返還其已經(jīng)支付的定金6000元,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比翼公司未能如期提供合同約定的婚慶服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劉女士主張其支付違約金6000元,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比翼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法院最終判決比翼公司向劉女士返還定金6000元、支付違約金6000元。

法官表示,該案中,劉女士與比翼公司在《婚慶公司服務合同》中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相關事宜,金額比例均為合同總價款的20%。現(xiàn)比翼公司構成違約,劉女士有權選擇按照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要求比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新人們在向婚慶公司預定婚慶服務時,應就合同標的、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等重要條款進行溝通。必要時,雙方可以約定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作為擔保,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婚慶場地有瑕疵

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倪先生和連理莊園簽訂《婚慶服務合同》,約定連理莊園為倪先生之子提供婚禮場地及婚宴,為此,倪先生支付了服務費10萬元。


婚禮當天雖未下雨,但戶外草坪場地卻積水泥濘,部分賓客中途退場,新人禮服亦因此受損。倪先生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連理莊園賠償衣物和餐費等經(jīng)濟損失55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

連理莊園辯稱,不同意倪先生的部分訴訟請求,并主張婚禮現(xiàn)場不存在草坪泥濘問題,即使有局部積水,婚慶公司搭臺時也應選擇避讓;同意進行部分賠償,但倪先生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婚禮當天賓客已實際入場,僅因草坪泥濘就中途退場不符合常理;不同意支付精神撫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倪先生與連理莊園簽訂《婚慶服務合同》,約定婚宴地點為莊園西側草坪,場地及婚宴服務費總計10萬元,雙方均認可倪先生已全額支付服務費。庭審中,倪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婚禮現(xiàn)場照片及婚紗照片,顯示草坪泥濘、婚紗底部粘泥。連理莊園表示對照片真實性不認可,照片中草坪確有泥濘,但看不出有積水,亦無法證明系連理莊園人為所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倪先生與連理莊園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現(xiàn)倪先生已足額繳納服務費,連理莊園應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婚禮場地,倪先生提交之照片顯示草坪確有泥濘,考慮到婚禮儀式對整潔、干凈具有較高的要求,連理莊園亦表示同意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對此不持異議。但就倪先生之損失,其未舉證證明具體數(shù)額,亦未就禮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亦未舉證證明賓客提前退場系草坪泥濘所致。

據(jù)此,結合現(xiàn)場情況及倪先生所述損失,法院酌定賠償金額為5000元。就精神撫慰金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連理莊園賠償倪先生經(jīng)濟損失5000元,駁回倪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該案中,倪先生主張連理莊園提供的場地泥濘,導致賓客退場、禮服受損,給自己造成經(jīng)濟損失,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具體損失金額及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戶外婚禮場地通常易受天氣晴雨、草坪養(yǎng)護等自然和人為因素的綜合影響,新人們在向婚慶公司預定戶外場地時,建議雙方就場地效果、改期條件、備選方案、違約賠償?shù)葪l款進行詳細溝通,以應對突發(fā)狀況。如遇相關糾紛,建議各方及時留存照片、視頻等證據(jù),以免維權時陷入被動。


婚禮錄像丟失

可否主張精神損害?


歡喜工作室為王先生提供婚慶攝像服務。王先生在婚禮結束后多次向歡喜工作室催要,卻始終未收到錄像產(chǎn)品。數(shù)月之后,歡喜工作室告知其婚禮錄像已丟失。

王先生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歡喜工作室退還攝像服務費1500元、支付違約金300元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

庭審中,王先生主張,因婚禮錄像具有唯一性,丟失給其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故要求歡喜工作室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該數(shù)額系其自行估算。

歡喜工作室辯稱,王先生所述屬實,婚禮錄像丟失確系工作室原因;為此,工作室曾與王先生溝通過,但雙方未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一致;工作室同意退還服務費1500元、支付違約金30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1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王先生與歡喜工作室曾簽訂《服務合同》,約定攝像服務費1500元,并約定“攝像、攝影因機器故障等因素給客戶造成損失,工作室須作出相當于服務費總價20%的賠償(攝像攝影)”。

合同簽訂后,歡喜工作室如期為王先生提供婚慶攝像服務。但婚禮結束后,因歡喜工作室工作人員保存失誤,王先生婚禮當天的錄像文件丟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先生與歡喜工作室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歡喜工作室因自身原因?qū)е挛募G失、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向王先生提供婚禮錄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F(xiàn)王先生要求歡喜工作室退還攝像服務費并支付違約金之請求,歡喜工作室表示同意,法院不持異議。

王先生要求歡喜工作室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之請求,考慮到婚禮錄像的特定性、唯一性及不可復制性,該錄像的丟失確實給王先生帶來了一定的精神傷害,故王先生訴請精神損害賠償金之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由法院酌情判定。


最終,法院判決歡喜工作室退還王先生攝像服務費1500元、支付違約金30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表示,該案中,歡喜工作室因自身原因?qū)е峦跸壬幕槎Y錄像文件丟失,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婚禮作為人生中極為重要的場合,其錄像具有特定性、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錄像的丟失無疑會給王先生造成遺憾并給其帶來一定的精神傷害,因此,王先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官提醒,婚慶公司在承接婚慶業(yè)務時,應審慎履行合同義務,及時交付照片、視頻等重要文件,以免發(fā)生意外;新人們在婚禮結束后,可以積極與婚慶公司溝通,督促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相關產(chǎn)品;如果產(chǎn)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積極協(xié)商溝通,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調(diào)解、訴訟等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中公司、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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